江晓春律师亲办案例
滥用消融技术承担全部责任
来源:江晓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07
浏览量:1971

医疗专业律师作为患方的代理人,要成功的完成代理任务并达到预期的效果,很重要前题就是分析整个诊疗过程,并从中发现和找到医方诊疗行为过错,因果关系,和准确把握医方对损害后果形成参与度。笔者近期办理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经仔细研究,认定医方的医疗行为从一开始,就从根本上错了,医方自创了古今中外都没有治疗措施,对患者造成了长时间,大面积的损害。本律师接受委托,起诉到法院,并在鉴定会上对此医疗事件性质发表了全面论述。基本观点得了了鉴定人的全面肯定,该医疗被鉴定人认定为医方负有全部责任。所有诉讼请求事项都得到法院的支持。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基本医疗过程  2017年7月17日,患者因右侧胸壁纤维肉瘤切除术后18年,复发1年,在本地医院行肿瘤局部切除术,为求根治,到医方求治,医方于同日收住院。诊断为:右侧胸壁纤维肉瘤术后,拟做 “消融术”。入院检查,右侧胸壁见5cm的切口疤痕,其余都正常。原拟当日下午就计划实施“消融术”,后因医生没空,改成18日下午进行。医方的病历上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消融方式。医嘱“射频消融”,出院记录上记载的是“微波消融”。究竟是何种消融方式,患者不懂。实施消融术前,医方未提出其它治疗方案,也未提可能会出现任何风险。消融术后,患者一直感到右侧胸壁从里到外大面积疼痛,表面发热红肿。医方给予抗炎和局部处理。2017年7月21日,出院,继续服消炎药及按时换药。出院后,右侧胸壁的局部情况越来越严重,7月28日后出现局部溃烂,面积慢慢变大,变深,先在本地医院多次换药处理,无任何好转。右侧胸壁出现恐怖的创面,大面积水肿、出血、肉芽组织、脓性分泌物,坏死组织,溃疡、高低不平的疤痕交织在一起。患者先后在江苏省肿瘤医院、八二医院、苏州市立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胸壁纤维肉瘤术后微波治疗术后,胸壁皮肤溃疡;第五前肋骨病变;右侧胸膜炎,胸腔积液。通过长时间定期换药、清创除坏死组织,切除溃疡,多次带血管肌肉皮瓣转移,多次植皮,创面才逐步收敛,趋于好转。苏州市立医院的术后病理示:(右前胸)表皮破溃,烧灼样改变,真皮慢性炎性细胞浸润,肉芽组织形成,未见瘤细胞成分。(肋骨死骨)髓腔内见大量脓细胞及坏死组织,未见瘤细胞成分。2018年4月20日--5月28日,患者再次入苏州市立医院治疗,经三次手术,出院时皮片大部分成活,边缘仍有少许表皮坏死。出院诊断为右前胸皮肤慢性溃疡。出院情况:好转。出院医嘱:定期门诊换药,定期门诊复查。出院后患者定期在本地医院换药,一直延续到2018年11月,历时16个多月,右侧胸壁的创面才基本愈合,右侧胸壁留下大面积疤痕疙瘩。

患者自接受消融术以来,受尽磨难,痛不欲生,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两年多时间无法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肉体和精神经受到常人难以想象的痛苦。

二、分析意见  本律师认为,所有这一切恶果的产生,都是医方错误的医疗行为所致。

1、医方治疗方式违反隆突性皮肤纤维肉瘤的医疗规范和治疗指南。规范的隆突性皮肤纤维肉瘤的治疗方法是对皮肤肿块扩大切除,也就是说切除面积大一些,深一些。为防止复发,术后可以进行放射治疗。国内,权威的医学教科书和学术专著都明确指出,外科根治性扩大切除术是治疗本病的唯一有效方法。国外,2018年8月,美国最新颁布的隆突性皮肤纤维肉瘤指南2018年第1版,也根本没有提到此病可以用什么消融疗法。

2、医方的所谓消融过程完全就是盲人瞎马。患者的皮肤肿块已在本地医院切除,肿块已不存在,医方如何能在CT的引导下准确定位对瘤体实施消融?如何把握深度和广度?如何能识别是否存在肿瘤细胞?消融的操作时间和功率又是如何控制?患者多次到医方要求复印消融过程的手术记录,医方工作人员告知,“没有手术记录”。所以,谁也不能确定真实的消融过程到底是怎样的。

3、微波消融不适用于对隆突性皮肤纤维肉瘤的治疗。本律师查阅多种权威的医学教科书和学术论著,没有找到和发现,微波消融可用来治疗隆突性皮肤纤维肉瘤或切除肿块后防止其复发。

4、医方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医方在实施该治疗措施前,违反告知义务,完全没有向患者阐明为何要选用这样的治疗方法,有什么依据、有什么好处、有什么风险,还有什么其它的治疗方法可供选择。

5、医方对患者不负责任,放任烧灼伤后果的扩大。患者出院时,右胸壁疼痛红肿,白细胞总数,及中性粒细胞比例明显异常增高,医学影像(DR)右侧胸壁纤维肉瘤切除后复发微波消融术后改变,右侧液气胸。说明术后的烧灼伤的深度和广度都是严重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医方竟然很放心的同意其出院,足以证明,医方对工作的不负责任和对不良后果产生缺乏起码的预见。

患者完全不懂医学,出于对医生的敬畏和信任,对医生说的话,提出的方案,只能是毫不怀疑,全盘接受。其结果就是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医疗损害。医方在主观和客观上都存在着明显的过错,和最终导致医疗损害后果的形成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本律师认为,患者所患疾病的恶性程度不高,去医方时,肿块已切除,不采取任何医疗措施,也不可能有什么严重的后果,无非就是有日后可能复发,需要再切除。如医方能选用规范、成熟、正确的治疗方式,则完全可以避免严重不良后果的发生,患者绝无可能陷入巨大的身心痛苦和在经济上蒙受重大的损失。

该案件经本律师代理诉讼,在鉴定听证会上发表以上陈述意见,经鉴定机构认定,医方负有全部责任。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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