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晓春律师亲办案例
结肠肿瘤穿孔死亡赔偿
来源:江晓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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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鉴定专家:

根据法院和鉴定专家的安排,我们作为患方(原告)的代表,出席由**区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听证会。为进一步认定事实,明确责任,现依据医疗损害发生的事实、医学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陈述意见,供法官和鉴定专家参考,并希望对此医疗事件作出客观、公正、科学的分析意见和鉴定结论。

本案的基本过程:***,男,58岁,(以下简称患者)2014817日,患者因腹痛2天,逐渐加重伴恶心、呕吐、腹胀、黑便,到被告求治。门诊以“消化道出血”收入消化内科病房。患者平素体健,无既往病史和手术外伤史。819--21日,患者接受了胃镜、肠镜和腹部CT检查,内镜诊断为慢性浅表性胃炎和结肠癌。影像报告提示升结肠及回盲部管壁增厚。22日的病理报告为(横结肠)乳头状管状腺瘤伴局部高级别上皮内瘤变,不排除腺癌。822日中午,请普外科会诊,意见:等进一步检查后,可转普外科手术。下午1 时左右,患者出现阵发性腹痛,并逐步加重,多次向医生反映,没有得到任何及时有效的处理。一直拖到半夜,在患者家属强烈的要求下,值班医生打了止痛针,后又安排进行影像学检查。影像诊断报告为考虑肠梗阻可能。医生未告知之病人家属肠梗阻可能会导致的后果,也未请外科医生会诊。23日凌晨一点半左右,给患者灌肠2次,凌晨2点多病人疼痛全身汗湿,找医生告之病人病情并未缓解,要求医生采取措施,医生来按按腹部,问了下病人,可好点,大便可出来了,病人告之未缓解,到上午8点多,患者出现呼吸困难,面部发红等情况,再次请来医生,插胃管胃肠减压,第三次灌肠。腹痛无好转,越来越厉害,直到11点,患者才入住普外科。下午2点手术,4点半结束。术前诊断:1、消化道出血,2、胆囊结石。术后诊断消化道出血,结肠肝曲占位,升结肠穿孔,弥漫性腹膜炎,胆囊结石。手术进腹后,腹腔溢出粪臭味气体,腹腔内大量粪汁样混浊液体,全腹肠管充血水肿明显,表面可见脓苔,升结肠靠近回盲部前壁可1cm穿孔,有粪样物流出。医生给患者做了剖腹探查术和回盲部双腔造瘘术,送至重症监护病房。术后患者每况愈下,出现了感染性休克,并发多脏器功能衰竭,虽经该院采用多种治疗方式,终因严重的多重感染无法控制,全身逐渐衰竭,已无力回天,进入弥留状态,在医方的劝说下,829日下午6点多,家属按习俗将患者带回老家,住老家卫生院,83012点患者死亡。

患方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多方面的过错。第一,对患者病情的发生、发展缺少起码的重视和预料,放任不良后果的发生。患者入院前身体一直很好,入院后腹痛加重,肠梗阻逐步形成和发展,到最后发生肠穿孔、破裂,形成弥漫性腹膜炎。这一切都发生在患者住院期间,24小时都应在被告的有效监控之中,医方完全能够也应该也能够及时发现,并尽快采取措施解除梗阻,恢复功能。绝不应该在住院的情况下,放任患者肠梗阻的形成、加重、肠破裂和弥漫性腹膜炎的发生。第二、医方的工作责任心、科室之间的协调和出现肠梗阻后的治疗措施存在明显过错。在肠镜检查发现患者有结肠肿瘤的情况下,从疾病分科来说,应属于普通外科。患方也注意到,医方的消化内科请了普外科会诊,普外科也承诺在病理报告出来后,该患者可转入普外科治疗。在这样的情况下,事实上对病人的管理出现了一个相对两不管的地带。(消化内科的入院记录上,医师也没有签名)在诊断为结肠癌又出现肠梗阻的情况下,就更超出了内科医生执业范围。然而,消化内科的值班医生却没有及时请外科会诊,先是用镇痛剂止痛,后是错误的多次对患者灌肠,形成对肠道的多次恶性刺激,加快和诱发了结肠穿孔。第三,手术时机严重延误。患者在22日午夜就明确诊断为肠梗阻,直到第二天下午2点才实施手术,从23日上午的转科病程录看,医方已考虑到患者已出现了肠穿孔或坏死,形成弥漫性腹膜炎和中毒性休克的临床表现,从手术记录上看,患者的肠道穿孔和腹膜炎已形成多时了。医方如能及时转科,及时手术,完全有可能避免肠穿孔的发生,进而就不可能发生弥漫性腹炎,不可能发生中毒性休克,也不可能选择姑息性手术方式,结肠肿瘤也完全可能通过一期手术根治。第四、医方抗炎、抗休克不力,对患者在抗生素使用的时机把握、种类选择上存在错误,违反抗生素应用指导原则。医方应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危重患者在未获知病原菌及药敏结果前,可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推断最可能的病原菌,先给予抗菌药物经验治疗,获知细菌培养及药敏结果后,对疗效不佳的患者调整给药方案。医方的抗生素使用上存在下列问题:1、在手术前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在患者已出现存在严重感染(中性白细胞明显升高、腹部症状严重、血压下降)的情况下,没有使用抗生素或采取任何形式的抗感染措施;2、术后虽然使用了非常高档且价格昂贵的抗生素,但患方认为,在抗生素的选择下不是很合适。特别是替考拉宁,主要针对G+菌起作用,医方自己也认为,肠源性细菌多为G-杆菌,且不能排除培养结果假阴性的可能,从抗感染、抗休克效果不佳的后果上,也能反映这方面的问题。另外,从患者病情的发生和发展,有证据表明,发生了多重院内感染。患方认为,导致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不是原发性疾病,结肠穿孔和肿瘤发生也不是同一部位。导致患者死亡的最直接原因是严重的感染带来的感染性休克和并发多脏器功能衰竭。之所以会发生严重感染,中毒性休克和多脏器功能衰竭和上述医疗行为的过错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医方错误的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医疗损害。

综上所述,患者所患疾病为常见病,入院时一般情况良好,病程很短,诊断和治疗都没有大难度。病情发生有一个逐步发展演变的过程。如医方如能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和正确的治疗方式,患者是可能缓解和治愈的,绝不应该在短期内出现每况愈下和最后导致死亡的后果,医疗过错和患者死亡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完全符合医疗损害的基本构成,医院负要重大责任。患方恳请各位专家面对客观事实,对此医疗事件作出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

以上陈述,提请各位专家审议,希望予以采纳。

陈述人:***

委托代理人:江晓春律师

2015-3-19

该案件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为构成医疗损害,医院负主要责任。完全支持了本律师在陈述意见的基本观点和意见。医院不服,多次提出申请再次鉴定。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在重新审查了本案后,认为没有再鉴定的意义和价值上。经过两年多时间的周折。最终经调解了结本案。患方得到40多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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