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晓春律师亲办案例
医调会协调赔偿后,患方再次获得赔偿
来源:江晓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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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患方的委托,本律师成功办理一起经医调会调解赔偿后,患方经诉讼再次获得赔偿的案件,简单如下 :

2014年11月9日,患者因胆囊结石、胆囊炎到医方处求治。次日上午,医方给患者施行了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术后恢复情况不良,一度出现血压异常升高、高热、一直精神萎靡,睡眠、饮食,大小便均状态不佳。以上症状,医方未重视,15日,动员患者出院,出院前,医方未对患者进行相关必要的检测。16日,患者被“好转”出院,出院医嘱有抗生素、解热镇痛等药物。从11月16号到22日,患者一直在医方处治疗,表现为排尿困难,纳差、全身乏力、恶心呕吐等症状,医方只是给输液,导尿,未对其病因进行进一步的检查。22日下午4时许,医方对患者血电解质检查,血钠值为115.4mmol/l,诊断为低钠血症,再次正式办理入院手续。入院后,给予补钠治疗,在十多个小时内,补钠总量达30余克,血钠从115.4 mmol/l。急剧上升到130.1mmol/l。2014年11月23日下午16:40分,患者突然出现心跳、呼吸停止,医方施行心肺复苏术,并使用肾上腺素和呼吸兴奋剂,在复苏术未取得效果,无心跳,无自主呼吸的情况下,医方将患者转往上级医院继续抢救。17点40分,患者继续接受心肺复苏,18:15分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所列死亡原因为低钠血症、胆囊切除术后。患者死亡后,医患双方产生纠纷,经当地医调会协调,医患双方签署协议,医方赔偿了患方人民币18万元。协议履行后,患方反悔,来本律师处要求重新处理。

在认真研究本案的过程后,本律师发现如下问题,一是医调会主持下形成的调解协议书存在着重大的问题,直接影响到协议的效力;二是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和重大的过错,赔偿的数额远不能符合和满足应该依法做出的赔偿。

本律师认为,医患签署的调解协议书上只有死者儿子的签名,没有妻子的签名,而死者妻子对此并未认可,也没有授权他人。因此,对死者妻子来说,协议没有效力和约束力。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多方面的过错,对造成患者死亡,负有直接和重大的责任。如按原协议的赔偿,对患方来说,是显失公平的。

本律师认为,医方存在如下过错,1、术前检查不充分,不全面,仓促手术,给以后病情的发生、发展留下重大隐患。患者所患慢性消化系统疾病,无任何急诊表现和需要紧急手术的指征。然而,医方的做法是,入院后,先决定明早手术,再补充进行相关的术前检查,程序完全颠倒。术前常规,电解质指标未检。2、术后观察、检查、治疗和护理不及时,不到位,对患者病情的发生、发展缺少起码的重视和预料。对不具备出院条件的患者强制性要求出院。3、从办理完出院手续到正式再办理入院手续的几天中,患者虽然在医院接受治疗,但医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完全是一种应付。从患者的门诊记录,就可以清楚的看出来。4、患者从术前入院到11月22日一直在医方接受各种形式检查和治疗,然而,医方对患者低钠血症的形成,加重,长时间没有任何认识,没有采取任何治疗措施,放任不良后果的发生。5、医方对患者重度低钠血症的治疗没有章法,对于如此严重的低钠血症,没有一个总体治疗、纠正方案,如总体上缺多少钠,如何补充,时间和剂量如何安排,未见任何记录,也没有请相关科室会诊。相关病历只能反映当时的血钠指标和进入患者体内的钠总量,不能准确反映单位时间内,钠进入人体的速度和血钠的提升速度,有违医疗规范,加重了对患者的损害,促发了致命并发症的发生。6、医方违反危重病人急救规范,将一个心肺骤停患者,在没有复苏的情况下转院,无疑会使患者丧失最后一线生机。以上错误的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医疗损害,在主观和客观上都存在着明显的过错,和患者死亡后果之间有着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律师代理患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相关鉴定。后经多方协调,未经鉴定,医方就同意再赔偿15万元,此案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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