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晓春律师亲办案例
超执业范围,突发严重后果,医院负有赔偿责任
来源:江晓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02
浏览量:797

某三甲医院主任中医师,挂着神经内科的招牌,对某一患者诊断为轻度焦虑和中度抑郁,擅用抗抑郁药物。患者在服用药物后的第三天,发生了高坠事件。受家属委托,成功办理此案。

简介如下:20127月下旬,患者从澳洲回国探亲。因感觉右上腹疼痛不适,经----医院诊断为胆囊炎、胆囊结石,于同年81,接受了胆囊切除手术。术后切口恢复良好,但过了二个多月,仍然感到上腹部隐痛不适,并伴有失眠等症状。1015日,到----医院复诊,经检查,无特殊发现,建议休息。同月22日上午,患者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某三甲医院求医,想通过传统中医学调理一下身体。患者在候诊等待了几个小时,但接受诊疗的时间,用时不到5分钟。期间,医生未做任何检查和测评,只是简单询问了病情,就断言患者患有轻度焦虑和中度抑郁。配了两周的药物,具体包括中药、舒眠胶囊、左洛复和维生素B6。接诊医生在门诊病历上无任何诊断意见,也没有对患者本人及陪同的家属对服药后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进行任何的交待。22日晚,患者开始服用医生开的药物,第一次服用后(含左洛复),第二天早上,患者就出现了明显的焦虑和痛苦,并说服药后晚上浑身出汗,身体有触电和象火烧一样的感觉。患者和原告及家人都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但出于对医生的信任,都认为服用著名中医院专家开的药,患者病情肯定会缓解, 根本没意识到会出现问题。23日和24日继续服用被告所开的左洛复等药物,25日凌晨,却发生患者跳楼自杀的悲剧,此事件经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和鉴定,排除他杀,确定高坠,严重创伤。

经查阅相关资料,该医生所开给原告服用的药物左洛复,具有增加患者自杀倾向和实施自杀行为的风险。本律师认为,该医生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如下过错:第一、诊疗过程草率,没有认真仔细询问和检查过程,就认为患者患有精神疾病;第二、没有对服用精神类药物后,患者可能出现的毒、副作用,对患者和家属进行任何形式的交待和嘱咐;第三、根据查询卫生行政部门官方网站提供的信息,为患者看病的医生的执业类别为中医,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不具有现代医学临床医师的执业资质,其对患者的医疗行为,不符合其执业范围,也可认为是非法行医的一种表现形式。代理人认为,由于存在以上的情况,医生不可能对患者的病情做出正确的判断,更不可能对患者进行精准的治疗。如医生如能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和正确的治疗方式,并在法律规定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内执业,患者就不可能服用此药物,避免出现自杀的悲剧。医方的过错行为和患者死亡之间,有着一定的因果关系。

该案件诉讼到法院后,经两级医学会鉴定,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医学会并没有认定其中的因果关系,而代理人却认为,医方的过错明显,不能排除因果关系。代理人的意见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和认可。后经协调,医院对患方进行了合理合适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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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江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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