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晓春律师亲办案例
产前检查有误医院赔偿损失
来源:江晓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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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成功办理一产前检查有误,未发现和诊断严重先天性心脏病的案例,介绍如下:

一、基本医疗过程  2010年10月16日,患方因停经2个多月,到医方处检查,确诊为早孕。从那时起,患方严格按照医方的医嘱按时到医方处进行各项产前检查。从10年12月2日,到快临产前的11年5月13日,逐月接受了包括四维彩超在内的四次胎儿畸形超声筛查及其它相关检查,告知完全正常。11年5月23日,患方在医方处产下一男婴,医方对新生儿简单进行了检查处理,没有发现,也更谈不上告知新生儿有什么异常。同年5月28日患方出院回家休息。在护理和观察婴儿的过程中,家人发现婴儿气短、气促,到当地医院检查心脏有杂音,查心脏超声示“心内膜垫缺损”。11年10月25日,患方带患儿到南京市儿童医院求治,被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完全性心内膜缺损(房室双向分流)、肺动脉高压。患儿被收住院治疗。11年11月2日,患儿在该院接受了完全性心内膜缺损矫治术,于11年11月16日,术后好转出院,目前仍康复治疗之中。

二、本律师的基本看法  接受患方委托后,经研究病历,本律师认为,医方在对患方进行产前检查及诊断,有明显的过错,致使患方生育了存在重大先天性缺限的婴儿,并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压力,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认为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主要有以下事实和理由。1、医方为三甲医院,应该拥有一流设备条件和技术人才,对患儿所患先心病完全有可能通过产前检查得以发现;2、患儿先心病的病变范围大、缺损部位多,面积大,只要检查认真仔细,不难发现和诊断;3、多次检查,从早孕到分娩前共做七次彩超,妊娠中晚期后,逐月例行检查,只要有一次认真细仔,也应该和可能发现并诊断。本律师完全同意超声检查并不可能检出所有的胎儿畸形,但作为高等级医院,面对存在明显、多发部位的先天性心脏缺损,反复多次的检查,都不能发现,这是无论如何不能证明医方的工作是细仔到位的。这样的情况,医方还能有理由开脱责任,那么,对孕妇进行产前超声检查还有什么存在的实际意义?《产前超声检查操作规范》对接受产前检查的科室如何时行规范的操作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按照医方的建议,患方在医方接受的是系统胎儿超声检查,〈规范〉对胎儿心脏检查的要求是“四腔心;左室流出道;右室流出道等”, 并规定,“每次每个胎儿检查的时间为30分钟左右”,事实上,患方在医方接受超声检查都是匆匆走过场。

还有一个事实也能充分证明,医方对工作是不细心和不负责任的。患儿患有严重的先心病,心前区可以听到响亮的收缩期杂音,杂音和响度,甚至不用听诊器,都能听到。胎儿出生后,按常规和规范医方必需对新生儿进行最基本的检查,很容易发现新生儿患有先心病,然后,医方连对新生儿最简单的检查也没有做。患方出于优生优育的目的和宗旨,完全遵医嘱在医方处进行系统的产前检查,直到临产和胎儿出生、出院,医方都认为新生儿是一切正常的,这只能说明医方对患方的检查是留于形式走过场而已。因此,医方的过错是客观存在的。医方有法定和合同的义务,为患方提供有关胎儿的正确信息和优良的服务,由于医方的失职,把一个患有严重先天性心脏病的患儿强加给患方,给患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和巨大的经济损失,虽经手术治疗,预后并不乐观。应该承认,患儿的先天性心脏病,不是医方的医疗行为所致,但是,如医方对患方的产前检查尽心尽责,患方就拥有了选择决定权,完全可以避免此等悲剧的发生。

该案经鉴定和诉讼程序,认定医疗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经法院协调,医方以患方进行了适当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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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江晓春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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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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